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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与国务院对税前扣除的最新补充有哪些?

会计学习资料117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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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与国务院对税前扣除的最新补充有哪些?

答:1、国税总局: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明确答复,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此外,国税总局还明确了以下问题:

--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企业无偿赠送房产给投资者本人或家属,需分不同情况缴个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公益社团捐赠获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今日发布通知,2012年度,共有148家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获得税前扣除资格.这些社团包括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等14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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