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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红字发票需要做收回原发票吗?

会计学习资料140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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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红字发票需要做收回原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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