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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怎么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198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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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怎么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单位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也是税法上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确定样品的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以上内容便是会计实务关于《公司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怎么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公司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怎么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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