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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预付卡充值可以计入费用吗?

会计学习资料10620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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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预付卡充值可以计入费用吗?

充值时取得普票,购物时取得购物小票入账。用于送礼,职工福利等直接入费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2、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4、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票补开票”。

汽油预付卡充值的发票可以直接入管理费用,对于加油卡发售方:发售时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原规定未要求开具“不征税”发票,建议加油卡预收款参照现行单用途卡、多用途卡规定,开具“不征税”发票)。加油后,不同于单用途或多用途卡使用后不得开具发票,发售方可凭实际实际加油记录向购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卡方:购卡时,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预付账款”处理,加油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并根据用途记入相关成本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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