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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应弥补亏损的核算

会计学习资料4252023-01-01

文章是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应弥补亏损的核算会计学习资料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应弥补亏损的核算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坚信能够您解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应弥补亏损的核算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营亏损,应由“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弥补亏损时,由“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转入“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超过弥补期的亏损,由“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转入到“留存利润”账户。

  [例]1999年,某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结果如下:营业收入500000元,营业成本400000元,营业费用200000,没有其他项目。

  结转本年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收入 500000    贷: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500000

  借: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600000    贷:营业成本 400000      营业费用 200000

  该个体户本年经营亏损=500000–400000–200000 =–100000(元)

  1999年,该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经营亏损100000元,应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的亏损 100000    贷: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100000

上述内容便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应弥补亏损的核算》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应弥补亏损的核算」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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