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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扣留的质保金可否税前扣除

会计学习资料4062023-01-01

文章是关于房地产企业扣留的质保金可否税前扣除会计分录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房地产企业扣留的质保金可否税前扣除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够您解决房地产企业扣留的质保金可否税前扣除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扣留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是否允许扣除?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上述便是会计资讯关于《房地产企业扣留的质保金可否税前扣除》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房地产企业扣留的质保金可否税前扣除」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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