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房地产公司支付个人购房合同违约金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会计学习资料2462023-01-01

本篇是有关房地产公司支付个人购房合同违约金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支付个人购房合同违约金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财税知识,可能能您解决房地产公司支付个人购房合同违约金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案情简介:

某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10年支付多个买房者个人违约金60多万元,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经查实,税务机关最终补征个人所得税款12万元。

税法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的违约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所特指的情况一致,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并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便是账务处理关于《房地产公司支付个人购房合同违约金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房地产公司支付个人购房合同违约金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会计网友正在阅读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