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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勘探支出如何摊销?

会计学习资料348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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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们是一家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的矿产资源油气企业(以下简称油气企业)。请问,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勘探支出费用(不包括预计可形成资产的钻井勘探支出)如何进行摊销?还有如果在有关政策出台前勘探费用已发生且开始摊销了,现在还需要作调整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第三条规定,(一)勘探支出,是指油气企业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井勘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二)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勘探支出(不包括预计可形成资产的钻井勘探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从本企业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计提的摊销准予扣除。(三)油气企业对其发生的勘探支出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其尚未摊销的剩余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四)油气企业的钻井勘探支出,凡确定该井可作商业性生产,且该钻井勘探支出形成的资产符合《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该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开发资产的成本,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计提折旧。

  《通知》第七条还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之日至通知发布之日前,油气企业勘探费用摊销按通知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之日前,油气企业勘探费用已发生且开始摊销,不作调整。对没有摊销完的费用,可以就其尚未摊销余额,按通知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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