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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是否具有收缴发票权力?

会计学习资料494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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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是否具有收缴发票权力?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征管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的主管机关有权收缴其发票,停止向其销售发票。这里的税务机关涉及稽查部门及税收征收管理部门,由于在正常的税收管理中,发票的供应和管理权属于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只有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稽查局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时,应由稽查局提请当事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

稽查局对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纳税人,是可以收缴相应的违法发票的。当然,这种行为也并不是没有任何的限制,只有当事人拒不接受稽查局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时才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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