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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会计学习资料332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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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经法院判决书抵债取得房地产,土地增值税计算扣除项目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可提供法院判决书以供税务局核定征收时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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