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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几种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学习资料380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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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几种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

国税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建筑企业购买的沙、石料,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采购的,则建筑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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