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关于免征契税的问题

会计学习资料4352022-12-08

本文是关于关于免征契税的问题会计实务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关于免征契税的问题财税知识,说不定能够帮您解决关于免征契税的问题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问题】

关于免征契税

【答案】

免征契税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正常征税

二、财税[2005]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三、继承 国税函[2004]10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四、企业注销破产 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六、企业注销、破产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以上便是会计实操关于《关于免征契税的问题》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关于免征契税的问题」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会计网友正在阅读

· 用友t3怎么增加存货大类

· 转出未交增值税年底怎么结转

· 开办费计入什么科目?

· 村委会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可以开票吗

· 预付房屋租金摊销方法

· 党员活动费发票进项能抵扣吗

· 不提供所得税汇算清缴会怎样

· 货币基金虽风险较低年化收益率却有“陷阱”

· 一般纳税人建筑安装发票税率是多少

· 代扣代缴的个税在现金流量表怎样填

· 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是怎样计算的 计提比例一般是多少

· 金税盘和税控盘有什么样的区别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