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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证的发票如何退回给对方重开

会计学习资料2252022-12-07

本文是有关已认证的发票如何退回给对方重开账务处理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已认证的发票如何退回给对方重开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一定能够帮您解决已认证的发票如何退回给对方重开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已认证的发票如何退回给对方重开

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是不能退回重开的,如果发票有错误需要重开的话,由你公司申请红字发票信息单,待税控系统核准后交给销货方(购方同时做进项转出),销货方开具负数发票冲减多开的发票收入后在重新开具发票.

已认证的发票不能退回依据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由于现在的认证系统是实时上传,只要认证通过,税务系统就记录下税额,不可撤销,所以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是不能退回重开的,小编还为大家列出了不能退回的原因依据,财务人员可以好好查看以下,以免工作中出错.

以上内容是会计实操关于《已认证的发票如何退回给对方重开》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已认证的发票如何退回给对方重开」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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