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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销毁的方式

会计学习资料2982022-12-07

本篇是关于会计凭证销毁的方式税务知识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会计凭证销毁的方式财税知识,我们相信可能帮您解决会计凭证销毁的方式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会计凭证销毁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按规定可以销毁的会计凭 证,销毁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 清册,列明所销毁的会计凭证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 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销毁的时间等.

2.由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督.

4.销毁人员在会计凭证销毁前,应当按照销毁清册所列的内 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凭证;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可以销毁的会计凭证有哪些?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凭证时以销毁.

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

(1)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凭证也不得销毁.

销毁会计凭证的立案标准: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明确了刑法162条之一的罪名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因此可知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这些会计资料,而且《会计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隐匿和故意销毁行为如何才能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两种情形下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案属于"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的情形,被销毁的凭证涉及的金额不低于9824930元,因此已经满足构成犯罪的条件.

刑法也明确了触犯本罪不仅要被判处刑事处罚,还要并处罚金至少2万元,因此,不管是企业的负责人还是企业的员工,都不要做违反法律的行为,尤其是企业的员工,虽然是受雇于企业,但是仍然要依法做事,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需要明白是否是违法行为.

会计凭证销毁的方式上文就介绍到这,还有会计凭证销毁需要办理的手续,以及无故销毁会计凭证的法律处理,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实操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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