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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须注意哪些问题?

会计学习资料438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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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营服装、床上用品生产销售,产品100%销往东欧。由于今年东欧市场对我公司所生产的服装需求量增大,公司决定在外地设立几个加工点。请问:新设立的加工点实行独立核算方式或非独立核算方式,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上有哪些区别?

答:我们知道,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为了开拓更广阔的市场,往往要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按目前国内有关法律规定,分支机构都要在所在地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049 号)有明确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管理,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对于采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无论其总机构是否同在一地,每季均须按规定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二是采取非独立核算经营方式的分支机构,若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在同一地的,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若总机构在异地(外省)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由其总机构在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

分支机构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还须注意的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分支机构须按分支机构所在地同行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7 〕049 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销售分公司销售自产产品,应按生产地税率汇总纳税。

二是总机构在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机构纳税证明、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3 号)规定:采取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应在每年5 月31 日前,向汇缴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应在6 月30 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关于亏损弥补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 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

四是连锁经营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001 号)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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