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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的工资次年1月才发放,可以在汇算时扣除吗?

会计学习资料378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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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是否可以在汇算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企业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问题四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需要进行专项申报还是清单申报?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清单申报,其他报废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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