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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开具发票有什么规定?

会计学习资料1142022-12-06

这篇文章是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开具发票有什么规定?税务知识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开具发票有什么规定?财税知识,我们坚信能帮您解决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开具发票有什么规定?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问:保险公司开展共报业务,开具发票有什么规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四条的规定:

(一)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

(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上述是会计分录关于《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开具发票有什么规定?》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开具发票有什么规定?」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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