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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费需要开具备注栏吗?

会计学习资料105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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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费需要开具备注栏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对于建筑设计、监理、检测服务发票备注栏不需要注明.

发票备注栏必须写内容的发票是有哪些?

1.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7.个人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提示:对于发票,大多数财务人员只关注发票的抬头、商品项目名称、金额、税率等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正确,而甚少注意备注栏的填写.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备注栏"可能影响账务和税务处理,为了避免因发票备注栏的填写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相关税务风险,其填写和审核需引起注意.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关于"监测费需要开具备注栏吗?"这一问题的相关回答.对于监测费开具的发票,在备注栏上没有必须填写的要求.有一些情况的话,备注栏是必须要我们去填写的.必须要填写备注栏的发票情况,请参考上文.

上述内容便是会计实务关于《​监测费需要开具备注栏吗?》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监测费需要开具备注栏吗?」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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