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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结算结算方式总结

会计学习资料4062023-01-07

本篇是关于票据结算结算方式总结税法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票据结算结算方式总结的相关财税知识,有可能能您解决票据结算结算方式总结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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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签发支票欠缺记载必须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必须预留银行签章。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凡发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相关单据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在其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明《银行汇票申请书》。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三、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上述内容便是会计实务关于《票据结算结算方式总结》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票据结算结算方式总结」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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