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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

会计学习资料3452022-11-27

文章是有关房产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会计考试资料内容,文章给您详细介绍了会计实务人员和税务会计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房产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的相关财税知识,可能能够只为帮助您搞定房产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财税实务问题。

房产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

房地产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都是与收入挂钩的,没有收入就不得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据此是否可以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收入方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怎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从国税发〔2009〕31号的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也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这一部分收入,实质上是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说,新31号文改变了旧31号文关于"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规定。在新31号文中,已经没有了"预售收入"的表述,而是被"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所代替。

以上是税务知识有关《房产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全部内容,会计行业的朋友不管在工作过程还是学习考评中碰到「房产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相关的财税问题,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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