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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费怎么出会计分录(救灾款会计分录)

会计学习资料12023-02-02

kj.yyrjxz.com 小编在本篇文章中要讲解的会计分录知识是有关防灾费怎么出会计分录救灾款会计分录的内容,详细请大家根据目录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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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保险防灾防损的金额怎么计算

保险防灾费是保险人从毛保费中提取的专门用于防灾防损的费用。

提取保险防灾费,建立防灾基金,是各国保险企业通行的防灾措施。中国1980年以前提取毛保费的3%,1980年以后,由人保各分公司分别提取保费收入的1.5%,全国平均提取率为保费的1.6%。

防灾防损费用属于财政收入吗

防灾防损费用属于财政收入。防灾费的开支范围:

1、补助参加保险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购置具有防灾防损作用的设备及安全器材。

2、开展防灾防损业务风险评估、技术咨询、安全检查、人员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3、为保险人提供改进、增强抵御意外事故的能力,减少人身伤亡等安全设施的费用。

4、支付给投保单位或个人在防灾防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表彰奖励费用。

5、5.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专项用于防灾防损业务的费用。

保险公司的预防费怎么支出?

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要求防预费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进行具体解释,细化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有关制度,明确防预费列支规定。

一是列支对象范围必须是对应时间段内的被保险人;二是列支内容必须与保险标的切实相关;三是支出金额应与对应保费收入相配比,并制定上限标准。

要求保险公司完成预提费用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建立预提费用相关档案,记录预提费用支出和被保险人防灾减灾情况,促进预提费用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加强对防预费用财务数据真实性的验证,要求防预费用必须有被保险人相应的发票和收据,必要时对大额异常防预费用进行现场调查,防止虚假费用风险。 

扩展资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 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什么是防灾费

根据《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为了加强国

营保险企业防灾费的管理,充分发挥保险防灾防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防灾费是指国营保险企业为使参加保险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改

进或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能力,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支付

的专项费用。

二、防灾费的开支范围:

1.补助参加保险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购置具有防灾防损作用的设

备及安全器材;

2.开展防灾防损业务风险评估、技术咨询、安全检查、人员培训所

发生的费用;

3.为保险人提供改进、增强抵御意外事故的能力,减少人身伤亡等

安全设施的费用;

4.支付给投保单位或个人在防灾防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表彰奖励

费用;

5.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专项用于防灾防损业务的费用。

国营保险企业下列费用不能列入防灾费:

1.国营保险企业用于自身安全设施的支出;

2.以拨款和贷款名义进行有偿使用的款项;

3.各种社会集资、摊派、赞助的款项;

4.其他与防灾防损业务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三、国营保险企业支付防灾费的标准,财产险由各保险总公司按上年

各项保险费收入的1.5%提取使用。人身险按上年各项保费收入的1%

提取使用。各保险总公司对省级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及省级分公

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对其下属公司均实行逐级核定比例的办法。各分、

支公司应在其上级公司核定的比例内使用,不得超支。

四、防灾费应在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内统筹安排,调剂使用。为了保证

大的防灾项目,总公司可集中留用5%,省级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可集中

留用,最多不得超过30%。防灾费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作为防

灾周转金。

五、防灾费的使用要确有防灾效益,须依据有关单位提供的购置防灾

设备和防灾设施的项目计划,保险企业对其可行性研究后可适当补助,但

不得形成固定补贴。

六、国营保险企业支付的防灾费,应采用转帐方式,不得用现金或现

金支票方式支付。对表彰、奖励所需物品的价格一般控制在30元左右。

七、国营保险企业在年初要编制防灾费使用计划,由业务部门负责人

审批,报财会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各保险总公司对省级分

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核定的提取比例,应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

政部驻当地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各省级分公司和计划单

列市分公司核定的各分、支公司防灾费提取比例,应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

地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以便于监督管理。

八、各级国营保险企业和同级财政部门,要对防灾费的提取比例,使

用范围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

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保险总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实施

办法,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十、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

规定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通过上述对防灾费怎么出会计分录和救灾款会计分录的解读,相信作为会计的您一定有了深入的理解,如果未能解决您的会计分录疑问,可在评论区留言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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