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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应何时结算计税成本?

会计学习资料357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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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

以上内容是账务处理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应何时结算计税成本?》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应何时结算计税成本?」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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