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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新)

会计学习资料489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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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新)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  四、办理材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上述是会计学习资料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新)》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新)」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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