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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减半征收

会计学习资料3472022-12-31

文章是关于固定资产减半征收会计资料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固定资产减半征收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您解决固定资产减半征收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根据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固定资产应是2009年1月1日前购买,没有享受过抵扣政策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7、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和增值税条例,出售自用固定资产产生的增值税(4%)减半征收,这个减半免征额,究竟算不算“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一派认为属于,用“未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了减半免征额、未交的减半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另一派认为,不属于“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只需要用“未交增值税”处理未交的减半增值税即可。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填列如下:

1.将处置收入不含税金额填入第5栏,即“(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2.将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填入第21栏,即“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3.将减征金额填入第23栏,即“应纳税额减征额”。

CPA(会计)教材、企业会计准则2007、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里面都指出出售固定资产减半免征的增值税不属于政府补助。但是按照第一种处理,十分清晰明了,不过违反了准则的规定。

上述是账务处理关于《固定资产减半征收》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固定资产减半征收」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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