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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期限与票据权利时效的区别

会计学习资料152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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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票据持有人向银行提交某某单据并要求银行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

1、定义上: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超过这个时效,票据权利人就不再享有票据权利,即不得再向任何人提示付款;其票据权利消灭。

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若超过规定期限,则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行使权利。

2、期限: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三)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四)本票中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的2个月内行使的。

以上内容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有关《提示付款期限与票据权利时效的区别》的全部内容,会计行业的朋友不管在工作过程还是学习考评中碰到「提示付款期限与票据权利时效的区别」相关的财税问题,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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