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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

会计学习资料1822022-12-05

本篇是关于​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会计考试资料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您解决​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一般情况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使用定额税率,也就是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1.5元到30元;2、中等城市1.2元到24元;3、小城市0.9元到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到12元.

对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这样理解的:

1、纳税人的土地用于自用经营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2、纳税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或者实际占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大,则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3、纳税人的土地用于出租的,按实际出租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税率是单位税额,是定额的,根据当地的实际地税部门会有相应的文件征收标准按年去地税部门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哪些土地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的详细说明.既然是土地使用税,那么计税依据就是很明显,肯定是我们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来计税的.这里我们还简单介绍了一下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仅供参考!

上述内容是会计分录关于《​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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