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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付福利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会计学习资料433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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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您好,我公司按照职工计税工资标准计提了应付福利费,但由于实际开支的福利费较多,致使"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已经是负数,请问对于年末该负数余额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需要调增请给出具体文件号!谢谢!

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采用计税工资标准核算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根据计税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比较较小数作为基数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

根据你单位的会计处理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中的福利费就是根据计税工资金额计提的,如果你单位计税工资小于实发工资的时候,则会计利润中计算扣除的福利费用就是等于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所以你单位在会计利润的核算中,并没多扣除福利费用,对于多支付的福利费用,反映在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借方余额,实际上没有影响损益,也没有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所以在年末的时候并不需要调整。

如果你单位计税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时候,则会计利润中计算扣除的福利费用就大于税前准许扣除的福利费用(实发工资×14%),对于这部分福利费用属于是影响了当期损益的,按照税法的规定是不允许扣除的,应该纳税调整的。但是对于实际列支的福利费用超过可计提福利费用的部分,同第一种情况,由于没有影响当期的损益,所以是不用进行纳税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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