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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的分公司亏损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会计学习资料4142022-12-07

本篇是关于跨省的分公司亏损需要缴纳所得税吗?会计实操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跨省的分公司亏损需要缴纳所得税吗?财税知识,可能能帮您解决跨省的分公司亏损需要缴纳所得税吗?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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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的分公司亏损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答: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跨省新成立的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2010年新成立的跨省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总机构应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跨省的分公司亏损需要缴纳所得税吗?答案是需要缴纳的,具体的规定详情内容可以参考阅读上文内容,有疑问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会计答疑,我们将会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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