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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会计学习资料4862022-12-07

这篇文章是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知识,说不定能够帮您解决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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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税。

【案例】南方建筑工程公司为客户提供建筑工程服务,收取工程款11.1万,另外收取销售材料费11700,款项已收。

借:银行存款12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建筑工程收入100000

-材料销售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2700

【案例】南方建筑公司2月份取得收入情况如下:

提供建筑工程项目取得收入111万

提供货物运输业务收入111万,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21.2万,

仓储服务收入42.4万,

经营性租赁车辆收入11.7万,

上述收入均为含税收入,款项通过银行存款结算

该企业若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税;

建筑工程项目收入=111/(1+11%)=100万

货物运输业务收入=111/(1+11%)=100万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21.2/(1+6%)=20万元

仓储服务收入=42.4/(1+6%)=40万

经营性租赁车辆收入=11.7/(1+17%)=10万元

应交增值税=100×11%+100×11%+60×6%+10×17%=27.3万元

借:银行存款297.3

贷:主营业务收入-建筑工程服务100

-货物运输服务100

-物流辅助服务60

-经营租赁服务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27.3

该企业若未分别核算,则从高计税

应税服务销售额=(111+111+21.2+42.4+11.7)/(1+17%)

=254.10(万元)

应交增值税=254.10×17%=43.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97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4.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43.2

以上是会计资讯关于《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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