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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会计学习资料470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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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房屋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相关规定: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所谓"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企业停产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企业撤销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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