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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单的所有权凭证功能

会计学习资料274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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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提货单的性质与提单完全不同,它只不过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指令仓库或装卸公司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凭证而已,不具备流通或其他作用。为了慎重起见,一般都的提货单上都记有“禁止流通”字样。

在实际业务中是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交出正本提单,再由船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一份提货单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然后再到码头仓库(仓库交货)或船边(船边交货)提取货物。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签发提货单时,首先要认真核对提单和其他单证的内容是否相同,然后才详细地将船名、货物名称、件数、质量、包装标志、提单号、收货人名称等记载在提货单上,并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字交给收货人到现场提货。若同意收货人在船边提货,亦应在提货单上注明。因此我们可以说,提货单代表的是提货请求权,不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功能。

上述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关于《提货单的所有权凭证功能》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提货单的所有权凭证功能」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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