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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会计学习资料224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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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二、业务描述: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三、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  四、办理材料:  1.已出具的纸质证明的全部联次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作废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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