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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受的减免税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会计学习资料137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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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问:纳税人2015年未享受的减免税,现在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因此,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以上便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关于《未享受的减免税是否可以追溯享受?》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未享受的减免税是否可以追溯享受?」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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