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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抵扣的问题

会计学习资料2502023-01-06

这是一篇关于增值税发票抵扣的问题税法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增值税发票抵扣的问题的相关财税知识,说不定能够您解决增值税发票抵扣的问题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问: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用的废旧物资来源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原购进取得增值税发票。本年六月十七日接到税务部门通知:执行2001年4月28日财税[2001]78号文,购进废旧物资可取得普通发票,直接抵扣10%的进项税,请问:我们5月1日以后取得的增值税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回收经营单位现在仍提供增值税发票,我们是否接受或者拒收?  答:根据2001年4月28日财税[2001]78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该文件从5月1日起开始执行,所以5月1日以后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取得的发票应该是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如果5月1日以后取得的仍然是增值税发票,可以采取与对方换新发票等办法,或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上述内容是会计实操关于《增值税发票抵扣的问题》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增值税发票抵扣的问题」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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