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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契税政策

会计学习资料321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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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契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联合下发了【2104】4号文件: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加名、换名);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减名)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自2013年12月31日实行。

以上便是会计实务关于《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契税政策》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契税政策」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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