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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土地使用税(海南)

会计学习资料4872023-01-05

本篇是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土地使用税(海南)会计实操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土地使用税(海南)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您解决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土地使用税(海南)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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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356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

上述便是会计实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土地使用税(海南)》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土地使用税(海南)」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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