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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是可以下期抵吗?

会计学习资料369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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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是可以下期抵吗?

当月抵扣,如果当月没有抵扣完结转以后月份抵扣,不需要填写附表四,只需要在主表填写抵扣,没有抵扣完的在期末留底税额体现,结转以后月份抵扣就是了.

预缴税款能否在项目间相互抵减?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11月,A项目预缴增值税200万元,B和C项目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800万元.2017年10月,B项目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A和C项目还未到纳税义务时间.当月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在计算当月应缴纳增值税时,该企业将三个项目的预缴增值税全部抵减,补缴增值税200(1000-800)万元.对于上述计算,业内存在两种观点,以下哪种观点正确呢?分析如下.

观点一:不同项目之间可以相互抵减

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以纳税人为纳税主体,一个纳税主体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总体核算,通过汇总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而无须将某一项目的销项税额与其进项税额一一对应.预缴税额可从其应纳税款中减除,不管是哪个项目的预缴税款,也不用区分该项目是否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观点二:不同项目之间不能相互抵减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计税方式(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计税)不同,预缴增值税的性质也不同,不同性质项目的预缴税款不能在其不对应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也就是说,预缴税款只有在本项目纳税义务发生后,才可以在其对应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而不同项目之间不能相互抵减.上例,B项目预缴的300万元税款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减,A和C项目的预缴税款不能抵减,当月应缴纳增值税700万元(10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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