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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来源用途进项税额是?

会计学习资料210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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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来源用途进项税额是?

已税直接销售11%(税率)

连续加工11%(税率)

免税直接销售11%(扣除率)

连续加工13%(扣除率)

【提示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低扣税(11%).

某食品厂(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从养鸡场购进家禽加工熟食制品,取得销售发票上注明是销售额50000元;支付运费,取得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2000元.

要求:计算食品厂的进项税额和采购成本.

进项税额=50000×13%+2000×11%=6720(元)

采购成本=50000×87%+2000=45500(元)

收购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对收购价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根据财税[2002]12号规定,购进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1%的扣除率(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2017-7-1取消13%税率,并入11%.)计算,所指买价,即是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在计算进项税额时不需要再换算成不含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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