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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货款就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会计学习资料303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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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货款就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当天;

(四)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六)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七)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八)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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