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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性收费管理要领(上)

会计学习资料420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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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性收费:是行政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而收取的成本费用补偿。《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综[2004]100号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即财政部、发改委和省级政府有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政府无审批权)。财综[2012]47号文件列举的仅中央部门行政性收费即多达600余项。全国各省政府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数量无从统计(财综[2014]56号文件才初次建立清单公示制度)。  二、 省政府设立面向企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需报财政部和发改委同意。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可依国发[1996]29号第八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追究行政机关领导人责任。  三、公开目录管理:  2014年8月21日财综[2014]56号要求在2014年底之前,由财政部、各省财政厅在官网上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包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经营性收费)。“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企业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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