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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424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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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商品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通常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此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例】 甲公司在20x9年7月12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20 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乙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合作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发出该批商品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本例中,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因而甲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乙公司。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甲公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不能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9年7月12日,甲公司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xx商品 120 000

贷:库存商品——xx商品 120 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3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2) 20x9年10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商品 2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xx商品 120 000

贷:发出商品——xx商品 120 000

(3) 20x9年10月16日,甲公司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 000

上述内容便是会计学习资料关于《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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