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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佣金的税务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3572022-12-30

文章是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佣金的税务处理账务处理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佣金的税务处理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够您解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佣金的税务处理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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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佣金”是指居间介绍人介绍买卖成交所取得的收入。也称“手续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居间介绍、联络洽谈以及从事代理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应纳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下列三种方法:(1)按实申报。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所签订的合同、佣金率等全部凭证,并且建有账册,进行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其中,境外费用支出部分还能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证明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可按实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核定收入额或所得额。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应纳税收入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按介绍商品成交额的3%核定为佣金收入(业务收入),对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可按合同协议成交额的15%为业务收入。以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收入的10%为应纳税所得额。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能够证明其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按其收入额的50%核定为应在中国纳税的收入,再按1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按经费支出额换算。对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收入,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或者不能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按其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述经费支出额,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应纳税收入换算的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本期经费支出/(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10%(核定利润率)

以上内容便是账务处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佣金的税务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佣金的税务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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