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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如何检验?

会计学习资料4762022-12-30

本文是有关标的物如何检验?的账务处理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标的物如何检验?的相关财税知识,可能能够您解决标的物如何检验?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标的物如何检验?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

①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质量检验2年的规定.

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上述"检验期间"、"合理期间"、"2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检验标准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上述内容便是会计资料关于《标的物如何检验?》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标的物如何检验?」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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