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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有哪些?

会计学习资料110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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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有哪些?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承接分包的企业,总包与出口加工区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对外承包工程合同,贵公司承接工程所用货物不属于对外承包出口货物,不视同出口货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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