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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预缴增税款的预缴时间?

会计学习资料361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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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预缴增税款的预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预缴时间为:

1.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2.采取非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间:

1)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以上内容便是税法实务关于《建筑服务预缴增税款的预缴时间?》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建筑服务预缴增税款的预缴时间?」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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