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

会计学习资料4812022-12-07

文章是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会计学习资料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财税知识,我们相信可能帮您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微信号:guoguoma2727
加微信, 免费领取51个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复制微信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因此,民非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的缴纳方式

一、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缴费期限

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3] 。

四、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五、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不懂的,欢迎在线咨询我们会计实操的小编哦!

上述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民办非企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优惠政策」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会计网友正在阅读

· GNP与GDP比较之作用方面

· 涉及到费用的凭证做错了怎么办

· 现金流量表中期末现金余额等于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余额吗

· 其他非流动资产包括哪些?

· 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关系

· 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都是依据什么会计基础编制

· 招标收取标书费账务处理怎么做

· 取得提供劳务价款属于收入吗

· 作坏账资产减值损失借贷方向情况是怎样

·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 发票上数量可以是小数点吗

· 商业会计的做账流程是什么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

复制成功
微信号: guoguoma2727
加微信, 免费领取51个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