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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领购及使用有何要求?

会计学习资料3362022-12-06

本文是关于税法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领购及使用有何要求?会计实操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税法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领购及使用有何要求?财税知识,说不定能够帮您解决税法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领购及使用有何要求?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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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发票管理部门办理领购手续。

开具收购凭证的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收购凭证,不得擅自销毁。已开具的收购凭证存根联和收购凭证登记簿,由开具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保存期满后报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收购凭证的开具应符合如下要求:

(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须在收购凭证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整份留存备查;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付出金额相符;

(3)全部联次一次填写,上下联内容和金额一致;

(4)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得缺项,严禁超面额开具;

(5)每笔收购业务应单独开票,原则上不能汇总填写,但对单笔收购金额较小(100元以下)、且收购数量大的,经县级国税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按日汇总填写。

农产品收购、加工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方为非农业生产者的,不得开具收购凭证,应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的开具时限为收购农产品、支付完收购款的当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收购凭证,不得拆本使用收购凭证,不得自行扩大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开具收购凭证的单位应建立收购凭证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收购凭证登记簿,载明收购时间、规格品种、收购数量、单价、金额、司磅人、付款人、验收人等情况,按月向税务机关填报《农产品等物资专用收购明细表凭单》、《农产品等物资验收入库登记表》和〈〈付款方式备查明细表〉〉。用票单位未按规定保管、领购、使用收购凭证,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上述内容是会计实操关于《税法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领购及使用有何要求?》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税法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领购及使用有何要求?」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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