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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税务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156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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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①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②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③已出租的建筑物。企业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房地产交易市场;②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合理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已计入当期利润,年终申报时须对已计入利润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调整。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税前扣除。

上述内容是会计知识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税务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投资性房地产税务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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