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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字发票核销验旧问题

会计学习资料470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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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司因发票开具有误,要冲红北京已抵扣的发票,北京那边的企业在国税办好手续但因为北京已经不再开具红字发票的信息表上盖章,信息表上有单号。我再顺德这边开出红字发票后验旧时,因信息单没有盖章而遭到拒绝验旧,但北京那边国税局已经没有章可以盖,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问题答复:

佛山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现时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到《信息表》,审核后将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回传给纳税人,且文件中并没有规定《信息表》要求加盖税局的章,因此,纳税人收到没有加盖税局章的《信息表》是可以正常进行验旧发票等其他操作的。如遇到您所述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沟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以上内容便是会计资料关于《关于红字发票核销验旧问题》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关于红字发票核销验旧问题」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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