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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会计学习资料2132022-12-23

这是一篇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内容,下文详细介绍了企业日常业务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财税处理技巧,可能能够您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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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不动产出租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底一次性付全年租金,那么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如果提前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因此,合同约定年底一次性付全年租金,如果企业在年底之前未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时间,即年底;如果在年底之前已经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则以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最先的时间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租期没有跨年,则约定的付款日期即为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确认时间;如果合同约定的租期跨年度,则需要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的需要在季度终了的申报期内完成申报缴款。

上述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房屋租赁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有财税问题可在评论区进行交流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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